(2017)陕0802执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智春平、张棉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智春平,张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899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薛睿。被执行人智春平,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棉女,女,汉族。本院执行的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智春平、张棉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36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智春平、张棉女应向榆林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供热费人民币104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30元,执行费80元。但被执行人智春平、张棉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张棉女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下剩款项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8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刘德贵执行员 王俊山执行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小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