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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4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遵化市大桥加油站与王福生、王福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化市大桥加油站,王福生,王福才,李永辉,周步然,王福成,王铁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4233号原告:遵化市大桥加油站。法定代表人:王伟。地址:遵化市。委托代理人:赵广民。被告:王福生,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福才,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李永辉,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周步然,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福成,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铁铮,男,1980年8月11日,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遵化市大桥加油站与被告王福生、王福才、李永辉、周步然、王福成、王铁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遵化市大桥加油于2017年6月3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福生、王福才、李永辉、周步然、王福成、王铁铮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遵化市大桥加油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遵化市大桥加油站负担。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丽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