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3财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重庆竺月科技有限公司邹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邹强,重庆竺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840号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地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68号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负责人唐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浪,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邹强,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重庆竺月科技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华宇名都小区1号1-3号。法定代表人邹强。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申请人邹强、重庆竺月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邹强、重庆竺月科技有限公司价值63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