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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4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上海宏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上海宏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48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住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马永平,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陈利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宏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何浩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与被告上海宏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公司上海电信账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诚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管玉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