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温志兵与张铁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兵,张铁林,天津市锦华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3505号原告:温志兵,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港务公安局干部,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丽,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林,男,194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镇宁车沽东村大队退休职工,户籍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人:天津市锦华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赵家地10-3-7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法定代表人:赵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女,该公司经纪人。原告温志兵与被告张铁林、第三人天津市锦华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志兵撤诉。案件受理费8850元,减半收取后为44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付)。代理审判员 李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