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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峰、吴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峰,吴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区。法定代表人包本焱,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永峰,男性,汉族,1977年03月15日出生,住旬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吴玉梅,女性,汉族,1982年05月12日出生,住旬阳县城关镇。申请人陕西旬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永峰、吴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公正处(2017)旬证执字第00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吴玉梅、刘永峰位于城关镇刘湾社区一组9号6幢1-601、1-901室房产,但该财产暂时不宜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2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白建刚审判员  刘家军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吉 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