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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申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国秋与陈海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国秋,陈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申14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国秋,女,汉族,1968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瑞京,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海生,男,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1963年6月4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刘国秋因与被申请人陈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6)粤0391民初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国秋申请再审称,一、事实为2013年7月31日至8月7日,案外人蔡雪云与本人一起到澳门,向本人借款144万元港币现金在澳门赌博输光,又通过本人到澳门氹仔广东大马路新濠锋大厦11楼找到陈海生所在的新濠博亚博彩(澳门)股份有限公司赊账价值100万元的“泥码”(可在其公司开设的赌场赌博,但不可兑现),陈海生要求蔡雪云在“泥码单”上签字,本人签字担保。蔡雪云将100万元港币的“泥码”在“新濠锋”赌场也全部输光。2013年8月6日,蔡雪云以“新濠锋公司的信笺纸”,向本人出具一份港币244万元的《借条》,后销声匿迹。陈海生向本人催讨蔡雪云上述100万元港币的赌债,本人已经陆续归还他数十万元。二、陈海生在本案中提供的《借条》和《借条》复印件上的《声明》是其雇佣3名讨债人员到本人家中持续20余天催讨、威胁本人签署的虚假“借贷”凭证。三、原审送达程序违法。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刘国秋主张所涉借款实为案外人蔡雪云欠陈海生所在新濠锋博彩公司的赌债,《借条》和《声明》系被陈海生追讨赌债人员逼迫所签。但刘国秋向本院申请再审提交的护照记录不能证明其有关赌债的主张;其提交的蔡雪云的《借条》出借人为刘国秋,借款原因为“生意周转”,不能证明其有关赌债的主张。其提交的向陈海生的转账记录分别显示为消费、跨行汇款、转账支取、手续费,亦不能证明其有关赌债的主张。刘国秋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遭逼迫签订《借条》和《声明》。原审公告送达并无不当。综上,刘国秋的请求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国秋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尧审判员 黄爱斌审判员 鄢宁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