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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终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树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终174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树平,男,1958年2月2日出生于吉林省四平市,汉族,高中文化,系双辽市双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四平市铁西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辩护人贾中化,吉林奇谋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审理双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树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6)吉038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树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雪、石继鸿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刘树平及其辩护人贾中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树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即“一、被告人刘树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合并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未退赔赃款继续追缴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二、发回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作范审 判 员  田永利代理审判员  李雪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