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王海鹏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申请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驳 回 起 诉 通 知 书(2017)吉0192刑申1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袁桂芬:你因原审被告人王海鹏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对本院(2013)长汽开刑初字52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审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量刑畸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海鹏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畸重等主要申诉理由,属于个人观点,没有证据支持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案案发时侦查机关已掌握被告人王海鹏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案件发破案报告证明是将王海鹏抓获而不是其自动投案,王海鹏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待涉案金额4万元,但其拒不认罪,亦不符合“以自首论”的要件,故你提出原审未认定王海鹏不构成自首没有法律依据的观点不予采信。你在申诉中未能提供新的证据,申诉理由不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