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于仨、郭凯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仨,郭凯飞,王先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仨,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张辉,泗县刘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郭凯飞,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王先红,女,197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于仨因被执行人郭凯飞、王先红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4)泗民一初字���027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凯飞、王先红送达执行通知书,并且查封被执行人郭凯飞所有的皖L×××××汽车和被执行人王先红所有的皖L×××××汽车。现在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郭凯飞、王先红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仨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仨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其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一初字第02791号���事调解书的执行。二、自本终结裁定送达之日起,申请执行人于仨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颖审判员 殷 来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戚玉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