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春凤与陈康健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凤,女,汉族,1969年1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泰兴市,被执行人:陈康健,男,197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523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康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康健在中国工商银行11×××8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184.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