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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盛夏与蔺超良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夏,蔺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273号申请人:盛夏,男,199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代理人:申建,江苏金汉都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蔺超良,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盛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蔺超良所有的位于淮海西路中级人民法院北幸福家园1#-1-302室房产,保全价值11万元。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提供11万元保单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蔺超良所有的位于淮海西路中级人民法院北幸福家园1#-1-302室房产,保全价值11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