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864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晓华王炳元与陈亮王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元,王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8644736号原告:王炳元,男,汉族,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霞,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华,男,汉族,住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元诉被告王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王炳元负担。审判员 曹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