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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38644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周晓华王炳元与陈亮王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炳元,王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8644736号原告:王炳元,男,汉族,住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霞,江苏金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惠华,男,汉族,住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炳元诉被告王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炳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王炳元负担。审判员  曹亚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平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