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小勇与应仙宝、徐卫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小勇,应仙宝,徐卫星,应仙花,陈守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4921号原告:罗小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华,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为民,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仙宝,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徐卫星,女,198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应仙花,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告:陈守利,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原告罗小勇为与被告应仙宝、徐卫星、应仙花、陈守利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案件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罗小勇诉讼代理人罗永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应仙宝、徐卫星、应仙花、陈守利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3日,被告应仙宝、应仙花共同向原告罗小勇借款人民币130000元,并于当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又出具借条、收条各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4个月,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月利率为1.8%,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逾期期间每天按应还未还款项的5‰支付违约金。另查明,被告应仙宝与被告徐卫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9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应仙花与被告陈守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8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上述债务均发生在被告应仙宝与被告徐卫星、被告应仙花与被告陈守利夫妻关系共同存续期间。又查明,四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12日止。对其余利息及本金130000元经原告催讨,四被告均未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应仙宝、徐卫星、应仙花、陈守利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小勇借款本金人民币1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被告应仙宝、徐卫星、应仙花、陈守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 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泮婷娜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4921号罗小勇、应仙宝、徐卫星、应仙花、陈守利:原告罗小勇为与被告应仙宝、徐卫星、应仙花、陈守利民为间借贷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290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