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喜与李四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喜,李四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喜,男,1959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四清,男,196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上诉人李喜为与被上诉人李四清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2016)内0821民初30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喜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天闻审判员 李秀娥审判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易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