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鲁支行、石井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鲁支行,石井先,石保明,张红卫,张力坡,张力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49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鲁支行,住所地:莘县张鲁镇政府驻地。负责人:牛锁锋,行长。被执行人石井先,女,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石保明,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张红卫,男,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张力坡,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执行人张力刚,男,1981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执行(2016)鲁1522民初3346号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鲁支行与石井先、石保明、张红卫、张力坡、张力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自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应当履行款项197836.2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石井先、石保明、张红卫、张力坡、张力刚在银行均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在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2执4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蔡木军审判员 李丽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