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姚洪文、刘琳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洪文,刘琳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姚洪文,男,汉族,1977年6月3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刘琳琳,女,汉族,1981年7月19日生,住山东省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洪文与被执行人刘琳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3874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101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后于2017年7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第一、被执行人刘琳琳首先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0000元(已支付完毕);第二、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刘琳琳连同剩余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案件受理费、迟延履行金等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15000元,其他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该笔案款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部支付完毕;第三、如果被执行人逾期未付恢复原判决执行,被执行人刘琳琳自愿承担20000元的违约金;第四、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案执行;第五、申请执行人姚洪文同意将车还给被执行人,要求法院将车交付给被执行人刘琳琳。现因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已缴纳执行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1民初387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兆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