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贺增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669号申请人,贺增辉,男,1989年11月11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振兴街150号。被执行人,胡继学,男,1985年9月14日生人,住莘县张鲁镇玉楼村。被执行人,鞠璐,女,1987年12月3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振兴街150号被执行人,张鲁军,男,1985年10月5日生人,汉族,住莘县莘亭街道办事处大里庄村。被执行人,刘镇鲁,男,1988年9月2日生人,汉族,住莘县燕塔街道办事处小刘庄村,被执行人,刘占磊,男,1985年4月25日生人,汉族,住莘县振兴街112号。本院在执行贺增辉与胡继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调查金融储蓄机构未发现其有存款,权利人不能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案(2017)鲁1522执66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白云山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德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