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刑终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志国、霍坤与王舰宇、赵启龙等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国,霍坤,王舰宇,赵启龙,赵兴超,刘立伟,于国志,张越,赵伟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终522号原公诉机关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志国,男,198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环亚娱乐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黑龙江省北安市,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16年8月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坤,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因本案于2015年7月27日被临时羁押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于2015年8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舰宇,男,1991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吉林省舒兰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逮捕,2017年6月20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启龙,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梨树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逮捕,2017年6月20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兴超,男,199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个体经营者,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逮捕,2017年6月20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刘立伟,男,199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逮捕,2017年6月20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于国志,男,199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金豪汇KTV员工,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逮捕,2017年6月20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越,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大连市中山区。因本案于2015年8月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逮捕,2017年6月20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赵伟龙,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系杭州市江干区某会所员工,住黑龙江省五常市。因本案于2015年8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3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2017年2月9日被逮捕,2017年6月20日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取保候审。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志国、王舰宇、赵启龙、赵兴超、霍坤、刘立伟、于国志、张越、赵伟龙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4日作出(2017)辽02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志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被告人霍坤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赵伟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王舰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启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赵兴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刘立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于国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刘志国、霍坤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志国、霍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刘志国、霍坤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志国、霍坤撤回上诉。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刑初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辉审判员 徐 颖 明审判员 孟 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国红(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