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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8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陈述兴与郑祥顺、陈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述兴,郑祥顺,陈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8民初2834号原告:陈述兴,男,汉族,1970年12月11日出生,住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禄,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少清,福建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祥顺,男,汉族,1967年7月4日出生,住平潭县。被告:陈晓英,女,汉族,1967年10月20日出生,住平潭县。原告陈述兴诉被告郑祥顺、陈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陈述兴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述兴以双方就还款事宜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述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计1690元,由陈述兴负担。审判员  詹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