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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3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宋海侠、杜秀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侠,杜秀洁,谭京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3510号申请执行人:宋海侠,女,1974年6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杜秀洁,女,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谭京刚,男,1968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临沂蒙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杜秀洁、谭京刚位于临沂市罗庄怡景新苑33号××室(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临房权证罗庄区字第××号;鲁20**临沂市不动产证明第××号)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