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8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晨辉、黄奇迪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辉,黄奇迪,张春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228刑初14号公诉机关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晨辉,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徽县。2014年3月至案发任头二三滩营林区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2016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奇迪,男,1979年8月4日出生,住甘肃省天水市。2013年11月至案发任头二三滩营林区副主任。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春怀,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2014年3月至案发任小陇山林业实验局严坪林场资源林政管理科科长。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两当县人民检察院以两检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晨辉、黄奇迪、张春怀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定一、王充元、罗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晨辉、黄奇迪、张春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两当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2月,国务院批准头二三滩省级自然保护区为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年4月,甘肃省林业厅成立甘肃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管理局的党务、行政和业务工作,委托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以下简称实验局)管理。2014年以来,位于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下属的严坪林场和云坪林场交界地带的鸡窝、板板厂、道角里(属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等地因盗挖金矿出现大规模滥采滥挖破坏林地现象,经两当县林业局现场勘查,处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鸡窝、板板厂、道角里特种用途林蓄积减少量为14M3,森林植被遭受严重破坏。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晨辉、黄奇迪、张春怀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并当庭出示书证、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的指控。被告人李晨辉、黄奇迪、张春怀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均无异议。三被告人均辩称自己已经认识到在管护工作中确存在着失误,没有干好本职工作,希望法庭从宽判处。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国务院批准头二三滩省级自然保护区为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年4月,甘肃省林业厅成立管理局,管理局下设严坪、云坪、嘉陵、站儿巷四个保护站。管理局的党务、行政和业务工作,委托给实验局管理。2014年以来,位于实验局下属的严坪林场林界地带属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鸡窝、板板厂、道角(道角里)等地,因盗挖金矿出现大规模滥采滥挖破坏林地现象,经两当县林业局现场勘查,处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鸡窝、板板厂、道角特种用途林蓄积减少量为14M3,森林植被遭受严重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被告人李晨辉、黄奇迪负有加强该片林区森林资源管护和坚决制止非法占有林地、乱砍滥伐、毁林乱采的行为的职责,被告人张春怀负有负责严坪林场辖区内林政案件的调查、配合森林公安查处案件、资源管理、组织林政人员巡山检查、督促检查各护林点的森林管护工作的职责。但三被告人均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能有效制止多次破坏森林植被的行为发生,多年未能有效查处违法毁林采矿的行为。上述事实,有下列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三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了三被告人均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2、中共甘肃省小陇山森林实验局严坪林场支部委员甘陇严林党发(2014)7号《关于李晨辉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了自2014年3月20日李晨辉任头二三滩营林区主任,张春怀任资源林政管理科科长;中共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严坪林场支部委员会甘陇严林党发(2013)25号《关于于伟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证实了2013年11月17日黄奇迪任头二三滩营林区副主任;3、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9号《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立甘肃省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通知》、甘肃省林业厅文件甘林人字(2006)93号《关于成立甘肃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通知》、《甘肃省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管理机构主要职责》,证实了2006年成立甘肃省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同年4月成立管理局,管理局下设四个基层保护站,明确基层保护站主要职责之一是在相关林场的领导、组织下,负责督促落实辖区内资源调查、森林资源巡护与检测、林地管理、林政稽查等工作;4、甘肃省林业厅(2006)22号《关于甘肃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甘肃省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党务、行政和业务工作委托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管理;5、《甘肃省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明确了鸭窝、鸡窝、板板厂、道角这四块区域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内。按林场界限划分,鸭窝在云坪林场,鸡窝、板板厂、道角在严坪林场,按行政区域划分,严坪林场的三个区域都在两当县境内;6、甘肃省小陇山林业实验局甘陇林资发(2014)18号《关于小陇山自然保护区乱采滥挖破坏森林资源治理工作方案》和2016年10月21日《会议纪要》,证实了2016年10月21日以前负责各自辖区内保护区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以场界为准,严坪林场和云坪林场负责保护区森林管护、查处、治理和破坏森林恢复工作,确定保护站、林场和管护站的在此次活动分工和职责;7、两当县云屏乡元山村鸡窝、板板厂、道角的现场勘查笔录及两当县林业局《关于对小陇山自然保护区内采矿点现场勘查林地面积的报告》,证实了破坏林地蓄积减少量为14M3,其中鸡窝2.8M3,板板厂11.2M3,道角5.4亩的灌木林地,不减少蓄积;8、严坪林场各站、场、科工作职责,证实了林场管护站及站长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森林资源管护工作,林政资源科及科长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场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政稽查工作;三被告人没有森林行政处罚案件和森林刑事案件移送材料;9、头二三滩自然保护区巡山记录,证实了严坪林场对保护区的巡山工作情况;10、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的林权证,证实了徽县人民政府和管理局双方核定的林地登记表四至为准,面积190912.5亩林地,由徽县人民政府发放林权证;11、云坪林场的情况说明,证实了云坪林场在巡护过程中发现保护区内鸭窝、鸡窝、板板厂、道角四块区域自2012年以后出现大规模乱采滥挖破坏林地现象;12、徽县人民政府《关于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头二、三滩)等环境保护工作的汇报》,证实了2011年保护区出现零星乱采滥挖破坏林地现象,之后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并组织相关单位开展森林破坏的整治工作;13、严坪林场在鸡窝、板板厂、道角区域的巡护统计表,证实了被告人李晨辉自2009年以来任林场林政资源科科长及头二三滩管护站站长一直参与巡护,被告人黄奇迪2014年任副站长以来一直参与巡护,2012年后因为发现大规模滥伐森林事件后,巡护的次数、人数也增加;14、小陇山林业实验局严坪林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承包管护责任书》、《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资源承包管护合同书》,证实了在实际工作中,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依据实验局、林场、管护站层层签订责任书,由两个林场依法依规代替4个保护站实施管护和承担责任;15、严坪林场甘陇严林发(2008)28号《关于对保护区清理整顿与植被恢复工作的报告》、甘陇严林发(2015)4号《关于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头二三滩区域内林地清理工作汇报》,证实了严坪林场辖区内保护区的管护工作、林地清理工作实际由严坪林场负责执行。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晨辉、黄奇迪、张春怀身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各自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特种用途林蓄积量减少14M3,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小陇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森林破坏系多年积累形成,且减少森林蓄积数量不大,被告人李晨辉、黄奇迪、张春怀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对三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晨辉、黄奇迪、张春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晨辉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黄奇迪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张春怀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邹玉峰审 判 员 苏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根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杜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