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苏亚东与临沂金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付玉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亚东,临沂金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付玉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283号申请执行人:苏亚东,地址:本市连云区。被执行人:临沂金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十三与大山路交汇处北300米路西院内。被执行人:付玉廷,地址:临沂市河东区。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苏亚东与被执行人临沂金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付玉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03民初37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本案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