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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2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2426号原告: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福里村第四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69901495E。法定代表人:王镜尧,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昌颀,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霞,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城胜利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03865852T(2/16)。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宪,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倪 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小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