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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6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毅与王京北、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王京北,李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326号原告:李毅,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剑,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法,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京北,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李小华,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李毅与被告王京北、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毅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