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毅与王京北、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毅,王京北,李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2民初6326号原告:李毅,男,197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剑,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法,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京北,男,195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李小华,女,196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李毅与被告王京北、李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李毅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撤诉。案件受理费38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毅负担。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赵丽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