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明与彭芬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彭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00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男,1989年7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大岳镇北李家庄村。被执行人彭芬,女,1986年11月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开元镇赵庄子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民终51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彭芬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芬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