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2民初5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安华与杨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安华,杨友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621号原告:杨安华,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杨友胜,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受理原告杨安华与被告杨友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安华于2017年7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20元,减半收取7060元,由原告杨安华负担。审判员 袁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