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童一、时厚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一,时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109号申请执行人:童一,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时厚军,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12161号民事判决书童一与时厚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4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已受偿80000元,另被执行人需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