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8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诉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李四明,张占侯,赵铁源,刘锡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85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市下关泰安路24号。法定代表人:赵铁源。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春,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法定代表人:方蔚豪,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海平,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海,男,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567号。法定代表人:邓文思。原审被告:李四明,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原审被告:张占侯,男,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原审被告:赵铁源,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纳西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原审被告:刘锡池,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白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上诉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李四明、张占侯、赵铁源、刘锡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8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5日,向上诉人于《民事上诉状》上所留的住所地地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17年7月25日上午10时00分。根据法院专递邮件回单显示,开庭传票于2017年7月11日送达上诉人处,并由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春签收。经查,上诉人提交本院的《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黄燕春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具体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举证、质证、出庭应诉、陈述事实,签收法律文书。”因此,经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春签收,本院开庭传票送达已经完成。开庭当日10时00分,上诉人未到庭应诉。本院与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春联系,其告知本院,上诉人无法安排人员到庭参加诉讼。截止至10时15分,上诉人方仍无人员到庭参加诉讼。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7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786元,由上诉人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成代理审判员 孙 倩代理审判员 盛宏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臻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