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董卫生与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熊桂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卫生,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熊桂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877号原告:董卫生,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臣,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吉祥里103号中国工艺大厦十层1014。法定代表人:王伟。被告:熊桂朝,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原告董卫生与被告中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熊桂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董卫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卫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毛 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炜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