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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3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吴晓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雪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3670号起诉人:吴晓雪,男,199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2017年7月25日,本院收到吴晓雪的起诉状。起诉人吴晓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张浩、杨盛岚支付吴晓雪货款3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6日起诉人吴晓雪经营的安徽蓝蓝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浩、杨盛岚经营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的惠迎喜超市签订农副产品承包经营合同,承包其水果、肉类、鱼类、干货业务。2016年6月双方结算,张浩、杨盛岚欠吴晓雪供货款31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件的被起诉人张浩、杨盛岚住所地在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合肥市包河区,依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吴晓雪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全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雪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