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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建与郭恒坤、温录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郭恒坤,温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女被执行人:郭恒坤,男被执行人:温录娟,女本院在执行吴建与郭恒坤、温录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恒坤、温录娟的银行账户存款5327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金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