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吴建与郭恒坤、温录娟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郭恒坤,温录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女被执行人:郭恒坤,男被执行人:温录娟,女本院在执行吴建与郭恒坤、温录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恒坤、温录娟的银行账户存款5327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玉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金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