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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凤玲与张丽全、张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凤玲,张丽全,张立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601号原告:马凤玲,女,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丽全,男,197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立华,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凤玲诉被告张丽全、张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凤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凤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向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