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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1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卫善林、张俊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善林,张俊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756号申请人卫善林,男,195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被申请人张俊久,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申请人卫善林诉被申请人张俊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卫善林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张俊久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卫善林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俊久银行的存款1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玉皎审 判 员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