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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黄钰、朱平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钰,朱平生,蓝善梅,刁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黄钰,男,1978年3月6日,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朱平生,男,1971年9月2日,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蓝善梅,男,1969年10月21日,畲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刁华英,女,1970年11月13日,汉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钰与被执行人朱平生、蓝善梅、刁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朱平生、蓝善梅、刁华英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朱平生、蓝善梅、刁华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