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辉县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卫军、XX刚、陈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辉县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卫军,XX刚,陈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513号申请人辉县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共城大道东段辉县珠江村镇银行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568637522B。被执行人任卫军,男,1973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执行人XX刚,男,1968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执行人陈明辉,女,1968年5月5日生,满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辉县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任卫军、XX刚、陈明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辉县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卫军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3182.89元(息至2016年9月5日),及自2016年9月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总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罚息、复息,承担诉讼费1781.5元、执行费2375元;被执行人XX刚、陈明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卫军、XX刚、陈明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89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峰代理审判员 杜 广 军代理审判员 赵 保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中 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