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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市柯氏电器有限公司与浙江慧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柯氏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慧创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4民初5158号原告:台州市柯氏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下庄卢村。法定代表人:邱群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敏,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慧创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工业园区鞍顶路3号(尖山镇)。法定代表人:舒慧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台州市柯氏电器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慧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柯氏电器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浙江慧创工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台州市柯氏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55371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浙江慧创工贸有限公司曾向原告台州市柯氏电器有限公司购买发电机配件。2017年3月31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5371元。后被告未付款。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对账单、增值税发票、银行业务回单以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55371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慧创工贸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台州市柯氏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5371元,并赔偿其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被告浙江慧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秀秀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定。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2017)浙1004民初5158号台州市柯氏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慧创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台州市柯氏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慧创工贸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若你(你单位)对本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1190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专户名称:台州市财政局(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特此通知。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