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6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秀峰区春雁金属材料经营部、张荣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秀峰区春雁金属材料经营部,张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76号申请执行人秀峰区春雁金属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九岗岭小区沿街新曾门面1号门面。经营者左张春,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个体,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被执行人张荣超,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本院在执行秀峰区春雁金属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张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荣超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6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奇云审 判 员 王 宇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唐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