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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安德智与王金山、沈红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德智,王金山,沈红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安德智,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金山,男,1963年1月4日生,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沈红艳,女,1969年11月2日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西路18-3号。法定代表人:王金山,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德智与被执行人王金山、沈红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仲裁委员会(2009)大仲调字第1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洪涛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杨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曲汝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