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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XX众与卢咏虨、山东鲁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众,卢咏虨,山东鲁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714号申请执行人:XX众。被执行人:卢咏虨(曾用名卢永彬)。被执行人:山东鲁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XX众与被执行人卢咏虨、山东鲁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691民初2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借款本金2600000元、利息2690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迟延支付利息违约金、律师费115663元、担保费6200元、案件受理费15454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诉讼期间,本院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卢咏虨名下位于芝罘区工程机械配件厂地块1号楼2单元的房地产9套和卢咏虨名下位于芝罘区南大街137号2号楼的房地产6套,因上述房地产均系轮候查封,本案中本院无法处置;查封被执行人卢咏虨名下位于烟台开发区金城小区37A号楼12号车库一处,因上述车库有抵押登记,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本院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卢咏虨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下落。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涛审判员  徐功成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