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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2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乌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乌某,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巴林左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708号原告乌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乌某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乌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乌某撤回起诉。......(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乌某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员吴秀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