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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861号原告:许某,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与被告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元减半收取计69.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瑞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