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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抗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全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金泉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全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金泉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抗10号抗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全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1号7楼。法定代表人:涂信福。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重庆金泉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A座7楼。法定代表人:陈启明。申诉人重庆全发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重庆金泉信用担保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07)九法民初字第2701号民事调解书,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申诉。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渝检五分院民(行)监[2017]5085000017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越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