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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1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雪岩、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岩,宁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333号申请人:陈雪岩,女,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宁雷,男,,汉族,住宁阳县。申请人陈雪岩与被申请人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雪岩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宁雷的存款4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雪岩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陈雪岩预交。审判员  薛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丽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