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民初2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雪岩、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岩,宁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1民初2333号申请人:陈雪岩,女,汉族,住宁阳县。被申请人:宁雷,男,,汉族,住宁阳县。申请人陈雪岩与被申请人宁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雪岩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宁雷的存款45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陈雪岩的申请。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陈雪岩预交。审判员 薛光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丽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