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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德胜化工搪瓷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卡乐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德胜化工搪瓷设备有限公司,湖北卡乐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德胜化工搪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1596520508E。法定代表人:赖本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卡乐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麦市镇棋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695133044Y。法定代表人:胡象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德胜化工搪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卡乐弗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湖北卡乐弗化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及工商登记,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上述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周景鹏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邱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