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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民初1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杜永绘、温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永绘,温敏,温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1929号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珠仁木图,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杜永绘,公民身份号码×××,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温敏,公民身份号码×××,女,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温磊,公民身份号码×××,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永绘、温敏、温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杜永绘、温敏、温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684元,由原告杭锦旗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浩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志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