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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金英与林浩康、林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英,林浩康,林仲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21民初1429号原告:叶金英,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委托代理人:邹凤仙,青田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浩康,男,1997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被告:林仲平,男,197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田县。原告叶金英诉被告林浩康、林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林浩康立即归还原告借��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林仲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林浩康、林仲平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金英的委托代理人邹凤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仲平、林浩康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2日,被告林浩康向原告叶金英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原告收执,被告林仲平在借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栏上签字捺印。双方约定:1、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违约金等,保证期限至借款还款之日止。款项出借后,被告林浩康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林��平亦未代为清偿。以上事实有借条、原告叶金英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林浩康向原告叶金英借款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与被告林浩康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现被告林浩康经原告诉至法院至今未清偿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林浩康自2016年12月12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该利率未违反双方约定且系合理利率,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上述款项属于原告与被告林仲平明确约定的保证担保范围,现原告要求被告林仲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浩康、林仲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对原告诉请的抗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浩康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叶金英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林仲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9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林浩康、林仲平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觉晓代理审判员  徐培芳人民陪审员  陈爱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琪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