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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4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志雷、宋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04刑初142号公诉机关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志雷,曾用名山洞,绰号黑鬼、黑子,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现住泉州市洛江区。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24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6年3月刑满释放;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3月16日被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抓获,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8日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决定,继续对其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宋红,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现住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抓获,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8日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决定,继续对其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被告人李学艳,女,1993年12月17日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现住泉州市洛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抓获,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月18日决定继续予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决定,继续对其予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检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雷、宋红、李学艳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雷、宋红、李学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红与被告人刘志雷共同商议于2016年7月中下旬,在被告人刘志雷、李学艳经营的位于泉州市洛江区X街道X街X包袋厂大门左侧的“X”茶店内,由宋红提供一组八台联体赌博游戏机供人赌博,并约定利润按照七三分成(即被告人宋红占七成、被告人刘志雷占三成)及被告人宋红每月支付人民币1000元房租给被告人刘志雷,同时以每月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雇佣被告人李学艳管理该组八台联体赌博游戏机并负责收钱。至2016年8月18日,违法所得共累计达到人民币5100元。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于2016年8月18日在“X”茶店内抓获被告人刘志雷、李学艳、宋红,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认定,查获的一组八台联体游戏机具有押分退分、退币等赌博功能,均能正常使用,经营管理者以押分、退分的方式进行输赢,认定为赌博机。公诉机关上述指控属实。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刘志雷、宋红、李学艳时,从被告人李学艳处查获了上述违法所得人民币5100元并予以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志雷、宋红、李学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练某、何某、肖某、陈某1、杨某1、严某、潘某、杨某2、吴某、陈某2、李某、许某的证言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检查笔录及现场检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赌博机认定书,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雷、李学艳、宋红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违法所得累计达51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刘志雷、李学艳、宋红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雷曾多次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再故意犯罪,对其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违法所得已全部被追缴,量刑时予以一并考虑。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刘志雷、李学艳、宋红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㈣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志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二、被告人宋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三、被告人李学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时予以缴交)四、没收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一百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洪羚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慧婷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㈠犯罪情节较轻;㈡有悔罪表现;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第二条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定罪处罚:㈠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㈡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㈢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㈣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㈤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㈥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㈦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㈧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㈨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㈠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㈡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㈢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来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