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3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斌峰与XX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斌峰,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3执352号申请执行人:王斌峰,男,194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XX,男,1974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王斌峰与XX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陕0523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15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元,执行费21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0500元,本院已划拨,申请执行人已受偿。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