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焦军军与赵志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军军,赵志刚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265号原告:焦军军,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修武县。被告:赵志刚,男,汉族,1989年6月26日出生,住修武县。原告焦军军诉被告赵志刚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焦军军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范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玉婷 搜索“”